来源:衡阳市民政局发布时间:2021-11-12
以案释法——离异后对子女是否可以不用承担抚养义务
一、案例基本信息采集
案例类型:民事诉讼
案例报送单位: 衡阳市民政局
检索主题词: 以案释法
二、案例正文采集
离异后对子女是否可以不用承担抚养义务
【案情简介】
方某和李某于****年离婚,离婚前育有一儿子,儿子归方某抚养。离婚后,李某在某企业上班,月收入2500元,至今单身未再嫁。****年,方某因意外死亡,儿子12岁,上小学。方某弟弟替方某儿子申请低保。
【调查与处理】
方某儿子是否符合低保,引起了较大的争议:一方认为方某儿子归方某抚养,其死亡后,其儿子孤苦一人,如果不纳入低保,该由谁去抚养。另一方认为方某虽然死亡,但李某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,具有抚养小方的能力,不应该纳入低保。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规定,李某应抚养其儿子小方,根据李某的收入计算,人均月收入为1250元,不符合低保标准。
【法律分析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
【典型意义】
大多数人认为离婚之后,子女判给或协议定给哪方,那方就应该抚养子女,另一方面可以完全不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,这种思想严重违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。今后工作,应加强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宣传,在充分履行家庭责任的基础上再给予社会救助。